《农业环境科学学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的要求,为落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推进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业资源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农业源污染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准确判断我国当前农业环境形势;有利于推动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攻坚战的实施,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秸秆、地膜等诸多方面,污染来源面广,普查工作量大、技术难度大,任务要求高,各地要增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认识,做好组织,充实力量,切实把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任务完成好。
二、明确普查目标任务
(一)普查目标
本次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为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其中,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花生、油菜、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农业移动源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渔船等非道路移动源。
(三)普查任务
本次借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验,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重点包括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地膜、秸秆等五个方面,同时提供与污染核算相关的农业机械和渔船数据,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核算和典型流域农业源入水体负荷研究等工作。其中:
1.种植业源。开展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
2.畜禽养殖业源。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3.水产养殖业源。开展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以及饵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调查;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及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4.地膜。开展不同农业区域、不同作物的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调查;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